《民法典》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关于隐私数据权,《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因此,个人隐私数据受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两方面的法律保护。隐私权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处理和使用。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特别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这一条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尤其要小心谨慎。就个人来讲,隐私数据应该是针对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数据。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数据,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是隐私数据,不须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一,工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和记录,不归个人所有;二,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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